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公告
(相关资料图)
以下群体
税收有优惠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3〕45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30%,即每人每年78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3〕4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14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